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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08-05-07来源:中国法院网 进入论坛 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

邓超

  因演出合同纠纷,广州明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演员邓超告上法庭。本网今天获悉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。

  广州明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,2002年9月11日公司与邓超签订了《演艺人员经理人合同书》。该合同书明确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、工作内容、收益报酬分配方式、合作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。合同签订后,双方开始实际履行。按合同约定,公司全方位安排、管理、策划邓超演艺事业,并成功将一名默默无闻的年轻演员发展成知名演员,使得邓超演艺事业获得长足发展,知名度急骤提升,片酬收入大增。然而,就在邓超名利双收、演艺事业如日中天之际,也到了双方合约即将届满之时,邓超开始频繁违约,其分别在合同期限内做出恶意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,如无理拒绝出演由公司策划制作的电视剧;多次在事先未征得公司同意、事后也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,擅自接受他人为其安排的演艺活动;拒不履行续约义务等。邓超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公司经济利益,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。故请求判令邓超支付违约金、律师费、公证费、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50余万元

  目前,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

(编辑:朱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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